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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师范大学领导干部外出请示请假报告制度

作者:时间:2019-06-20点击数:

为加强干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请示请假报告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因私或其他原因离邕外出(含开会、学习、考察、出国、出境等),须按照本制度,事先履行请示请假报告手续。因私外出或出国(境)的,还需按照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另报人事处、组织部等相关部门审批备案。

第二条   校领导外出请示请假报告规定。

(一)学校党政正职领导离邕外出请示请假报告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二)学校其他党政领导离邕外出,须履行请示请假手续。学校党委常委向校党委书记请示、请假。学校行政副职领导向校长请示、请假。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要做好校级领导干部离邕外出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  处级领导干部请示请假报告规定。

(一)学校各单位(部门)正职领导(含主持工作副职领导,下同)离邕外出,须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签批同意后,属于党群系统的正职领导须向学校党委书记汇报,属于行政系统的正职领导须向校长汇报。时间在3天(含3天)以内的,可通过电话或手机短信(微信)请假。时间在3天以上的,须登陆录校园网“数字化校园信息平台”(OA系统)填报请假申请履行南宁师范大学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手续。

(二)学校各单位(部门)副职领导、中层非领导职务干部离邕外出,由单位正职领导批准并报告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时间在3天以内(含3天)的,可通过电话或手机短信(微信)请假。时间在3天以上的,须登陆录校园网“数字化校园信息平台”(OA系统)填报请假申请履行南宁师范大学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手续。

第四条  请假的内容应包括事由、往返时间、外出地点以及相关材料。

第五条  领导干部离邕外出经报批同意,获得批准的时间离出发时间5天及以上的,应在成行前2天向审批的校领导报告。出国、赴港澳台已经报批同意的,须在出发前3天向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报告。

第六条  领导干部离邕外出要坚持以工作为重的原则,尽量错开上级和学校统筹安排的重要工作和重要活动。各单位正职领导离邕外出,应妥善安排好工作,并确定一名单位副职领导在此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严格控制领导干部集体离邕外出。党政分设的单位正职领导一般不得同时离邕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同时离邕外出的,须请示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同意。

第八条  领导干部法定节假日、寒暑假、轮休期间离邕外出,须按本规定履行南宁师范大学领导干部外出报备手续。

第九条  领导干部离邕外出因特殊情况需逾期返回、改变行程的,必须及时请示并经同意。

第十条  领导干部请假外出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未获批准擅自离邕外出的,按照上级和学校干部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有关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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