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学校的领导,健全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贯彻民主集中制,保证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常委会在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闭会期间履行全委会的职能,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三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决定学校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并接受校党委全委会的监督。学校党委常委会议事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团结协作、维护全局。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主要事项有: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教育方针,传达贯彻落实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二)贯彻落实党代会和党委全委会重大决议,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情况,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全委会讨论的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思想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审议通过学校党委、行政年度(学期)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重要学科专业的设置、调整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讨论决定中层干部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监督等事项;讨论决定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意见,辅导员队伍建设,老干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等。
(五)讨论决定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引进等重大政策,高层次人才的调动与安排,重要奖惩办法,年度进人计划;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大学文化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和谐校园建设、党建工作、组织工作、宣传与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与德育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统战工作、离退休工作,以及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支持纪委履行监督责任。
(七)讨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事项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重要事项安排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重大对外投资项目、重大基建项目及产业开发中的重要事项,大宗物资、重要设备和服务采购项目,不动产购置项目,土地、房屋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重大项目立项、资金筹集、建设标准等;讨论决定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讨论决定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大额度的追加或调整事项;讨论决定大额度资金的借贷使用以及预算外大额度的投资项目或财政支出。
(八)讨论决定学校重要的基本管理制度、涉及学校全局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学校重要工作报告,及以学校党委名义报上级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
(九)研究决定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计划,领导班子成员的年度出访安排;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讨论决定学校维护安全稳定和保密管理的重要事项,研究处理重大突发事件。
(十一)讨论决定党委系统奖惩事项,校级重要荣誉称号的授予,以及向上级推荐优秀人才和荣誉称号获得者。
(十二)讨论决定校长办公会提交的重要事项,以及其他须由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
第五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一般每月召开3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六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一名副书记主持。
第七条 学校党委常委为党委常委会固定成员,非党委常委的校领导班子成员视会议内容列席会议。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研究的内容确定。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八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出席方能举行。研究一项议题时,分管校领导应到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
第九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的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
第四章 议题的确定
第十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的议题由校党委常委提出,由提出议题的校党委常委填写或安排有关部门填写《南宁师范大学党委常委会议题登记表》,党委办公室汇总议题并填写《南宁师范大学党委常委会议题表》,报经党委书记审核后确定。未经审定的议题,常委会不予研究。
第十一条 提出议题的学校党委常委,应在会前组织有关部门就议题进行充分调研、论证、沟通、协调,并形成可行性方案提交常委会研究。常委会的议题,党委书记应在会前听取校长和有关常委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待进一步论证完善、达成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交流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如有书面材料或汇报提纲(除要求保密的材料外),应由主办部门于会议前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按照参会人数印制后送党委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统一将会议材料送党委常委审阅。会议材料内容应简练、准确、全面、完整。会后需收回的材料应注明。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议事,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依规决策,既要充分讨论,集思广益,又要注重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
第十四条 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议题时,由提出议题的校党委常委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汇报人汇报议题时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第十六条 会议应就研究的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每位常委都要发表意见。讨论议题或发表意见时,要紧扣主题,不得讨论与会议议题无关的事项。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和表决情况,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七条 会议研究多个议题时,应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逐项研究讨论。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表决可根据研究议题的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应执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如果原拟任人选被否决,应按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不得临时动议和决定其他人选。
第十九条 党委常委会结束后,如有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委常委,由会议主持人或党委办公室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第六章 会议记录和纪要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按照做好会议记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整理形成会议记录,并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结束后,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由议题汇报人审阅、校党委书记签发后,通过办公系统分发至各常委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并根据研究议题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纪要和相关汇报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七章 会议决定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按照会议要求及时组织落实。
第二十四条 会议形成的决定,必须严格遵守,坚决执行。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的,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二十五条 责任部门、单位将会议决定事项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及有关情况向校党委报告。因故不能按时完成的,要及时说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催办、督办、检查和协调落实,并及时向校党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常委一般不得缺席党委常委会议。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召开期间,无紧急情况,与会人员不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务。
第二十九条 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的事项按照上级规定有关参会人员应当回避的,涉及的参会人员应当回避,待相关事项研究结束后再参加会议。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议讨论的过程、提出的不同意见、未形成最终决议的方案等不宜公开的事项,与会人员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对虽已作出决定,但尚未正式公布的重要事项,不得向外泄露。
第三十一条 凡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内容,必须按统一规定进行部署和公布,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按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师范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试行)》(桂师院党发〔2012〕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