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学校的民主决策机制,规范校长办公会的议事程序和决策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和《南宁师范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研究和决策学校重要行政事项、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定的机构。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征询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明确决定。相关决策应充分体现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要求。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研究落实上级机关关于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学校党委关于行政事务的决策部署。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三)审议学校内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组织机构设置的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干部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研究决定学校队伍建设和人事工作重要政策事项,如人员编制和高层次人才引进、辞职,岗位设置及其聘任,年度人员补充计划、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案、重大人才称号申报推荐,以及收入分配、医疗、住房、福利、教职工奖惩和高层次人才延长退休年龄及人员退休后返聘等事项。
(五)研究学校重大基建、维修与采购项目,重大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校际间合作办学项目,学校实际出资的重大科研合作项目等项目的立项及变更。
(六)研究学校国有资产的重大调整与变更事项,包括对外投资和借贷,以及以学校名义购置、转让、交换、出租或承租任何不动产等。
(七)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八)审议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安排,包括:
1.审定国家或自治区投资的各类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学科建设项目的规划。
2.审定国(境)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3.审定大宗物资、重要设备和服务采购项目,土地、房屋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
4.审定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不动产购置项目等。
5.审定大型庆典、纪念活动的计划、方案等重要事项。
6.审定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九)审定或审议学校大额度经费的使用和调度。
(十)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学生管理、毕业和就业、奖惩等重要问题。
(十一)研究决定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的合作协议,重要外事活动和国际学术交流,有关人员出国访问、工作、进修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二)审定以学校名义对外订立的重大合同。
(十三)讨论处理工会、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讨论研究学校行政需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行政文件。
(十四)研究必须由校长办公会处理的突发事件。
(十五)研究其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属校长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的组成人员为学校领导,校长办公室主任和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涉及到学术事务的,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涉及教职工利益的,校工会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涉及到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该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1-2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临时召开。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组成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者,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并征得同意。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当校长不能参加时,由指定副校长或指定1名校领导召集并主持。
第四章 议题准备与确定
第八条 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应由各部门(单位)事先报告分管校领导同意,由分管校领导在《南宁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议题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主要校领导也可直接提出议题。议题表一般应于会前2个工作日送交校长办公室,由校长办公室负责汇总议题后报校长或主持会议的校领导决定是否列入校长办公会议题。
第九条 凡需会议审议并作决定的议题,提请单位在会前必须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并提出2个以上(含2个)解决的方案(提请审议的条规及无法提出不同方案的除外),并以书面形式对不同方案进行比较说明,提出建议方案;涉及几个部门的议题,相关部门要经过充分沟通、协商,提出建议方案。
第十条 提请审议的议题方案若涉及其它职能部门的职权范围,提请部门应事先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努力使各方达成共识后再提请上会。如部门间的意见相异较大,应详细地列出各自的主要观点,并请分管校领导牵头协调,为会议决策作出充分的论证。
第十一条 凡属于学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经过学术委员会咨询、评定或审议,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党委书记意见并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待进一步论证完善、达成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校长和校党委书记要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交流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室应对议题认真审核,凡不符合要求的议题,退回重新办理。以下情况的不列入议题: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重大合同文本;
(三)凡分管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问题;
(四)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提交材料的;
(五)日常性行政事务问题;
(六)校长认为不宜在校长办公会上讨论的问题。
第十五条 讨论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章 议题材料报送
第十六条 对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均须由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汇报材料。议题汇报材料要努力运用规范的语言文字表达,做到主题明确、重点突出、意见清晰,内容包括:议题背景情况(议题简述、调研论证情况、政策依据等)、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建议方案等。凡属规章制度、政策性文件等,需包括起草缘由及依据、征求意见的范围和过程及意见采纳情况、主要特色亮点等;若是对原有制度进行修订的,要有修订说明以阐述其异同。
第十七条 议题汇报材料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按照统一要求和格式印制,应于会前2个工作日报送校长办公室。会议原则上不研究汇报材料准备不充分的议题,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它特殊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可将有关材料直接带到会场。
第六章 议事程序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应按事先拟定的议题议事,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实行一事一议,一般程序为:汇报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与会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征求与会成员意见后归纳集中,作出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条 会议一般应由议题提出部门报告议题要点,汇报要条理清楚,突出重点,严格控制时间,保证议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 与会成员如对讨论的问题有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并充分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议决。与会人员不得在会后发表与会议议决结论不一致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实行回避制度,会议议题涉及与会成员及其亲属时,相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七章 督办落实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校内各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对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和协调落实,并将对决议的办理情况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反馈。
第二十五条 凡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内容,必须按统一规定进行部署和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按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
第二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结束后若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校长认为有必要进行复议的,应由主管校领导提请校长办公会议进行复议。
第八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七条 与会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会议内容应按统一规定传达与公布,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将会议议决事项和讨论情况以任何形式外传。
第二十八条 当年内,会议成员如需查阅会议记录,可到校长办公室查阅;会议列席人员需查阅本人在场时讨论事项的会议记录,由会议记录者按指定范围查阅后告知结果。相关人员如需到档案馆查阅办公会记录,须列出所查阅范围并提出申请,经校长办公室领导书面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包括议题收集、会议通知、准备会议有关材料、做好会议记录、制发会议纪要等。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相关制度中与本规则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