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领导与各学院、各部门的联系,促进邀请校领导参加各学院、各部门活动的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有关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活动会议是指各学院、各部门主办、承办或与校外有关单位联合举办的各类活动和会议。由学校党委、行政决定组织或举办的全校性重要活动,按照党委、行政审定的活动方案安排学校领导出席。
第二条 确需学校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和活动的安排,均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核,并组织协调落实出席的学校领导。
第三条 学校领导出席校内活动的安排原则:
(一)各学院、各部门组织的对外接待活动按照对等原则安排校领导出席。党委、政府部门厅局级以上领导、重要专家及兄弟院校党委书记、校长来校视察工作、调研、来访、交流等活动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出席,并根据情况安排其他分管校领导参加;兄弟院校副校级领导来校视察工作、调研、来访、交流等活动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出席,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党委、政府部门处级以上领导来校视察工作、调研、来访、交流等活动,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分管校领导出席,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二)各学院、各部门组织的校内活动,可根据实际需要直接联系邀请分管或联系校领导。
(三)凡副厅局级以上(含副厅局级)领导到我校参加各类活动,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报告,并做好相关接待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各部门拟邀请学校领导出席重要会议、参加重要活动时,应提前3-5个工作日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活动情况简介(包括活动时间、地点、内容、议程、规模、出席嘉宾名单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材料。需要学校主要领导参加的活动,应提前5个工作日与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联系;需要学校分管领导参加的活动,应提前3个工作日与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联系。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结合工作需要,根据领导分工和日程安排提出意见报请学校领导批示,并及时将有关安排通知邀请单位。
第五条 邀请单位如需学校领导在会议或活动中发表致辞或讲话,应提前3天提供稿件,根据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的意见修改后报请学校领导定稿。
第六条 如遇临时或紧急活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可直接与党办、校办联系,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第七条 此规定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