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各部门、二级学院奋勇争先、开拓进取、取长补短、共同提高,经学校党委、行政同意,决定开展“亮点”工作通报活动。
第二条 为进一步严格“亮点”通报标准,规范“亮点”工作通报办法,确保“亮点”质量,使学校“亮点”更具典型性、代表性和示范性,更好地推动学校工作开展,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加快“跨越升级”这一主题,以激励先进、鼓励创新、互相学习、相互促进、共同努力、创先争优为要求,每年度对校内各单位成效显著的“亮点”工作进行通报,促进机关效能建设,推动部门和二级学院工作上质量、上水平,努力开创学校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新局面。
第二章 通报标准
第四条 “亮点”工作通报标准:
(一)工作成绩显著,获得上级机关书面表彰、奖励的;
(二)工作走在全国、全区高校前列,得到上级领导或上级部门的表扬和充分肯定(以得到领导同志批示或领导同志在正式场合的讲话录音整理的文字为准);
(三)工作中创造出新经验、新做法,在上级部门召开的全国性、全区性会议作典型发言的;
(四)主要业务工作单项指标在全区高校排前5名的;
(五)在某一行业领域有重大创新成果,且在全区处于领先水平的;
(六)在重大国内竞技比赛中获得奖项(奖牌)、在区内竞技比赛中获得前3名的;
(七)某项重要工作取得重大突破,有数据可反映的;
(八)被列为全国、全区性试点单位的;
(九)学校党委、行政需要通报的。
第三章 通报范围
第五条 通报范围为校内副处级以上单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学校“亮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的学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党务的学校办公室领导担任。主要负责对各单位报送的 “亮点”材料进行筛选、综合、核查、报批等工作。各部门、各学院的党政一把手是“亮点”工作责任人,并选定一名“亮点”工作联络员负责“亮点”材料的收集和报送工作。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从2013年开始,每半年通报一次,即在每年1月上旬和7月上旬,各部门、各学院的联络员负责将本单位“亮点”材料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梳理后于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和秋季学期开学时进行通报。
第八条 每年6月和12月,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发出通知,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对半年度的工作进行总结,精选出符合标准的工作事项,以书面形式,并附上所获名次、奖项、表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影印件),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后,按规定时间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第九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根据相关标准,对各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筛选、核实、汇总,并代拟通报送审稿,上报学校党委、行政审定同意后,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发文通报。
第六章 写作要求
第十条 各单位报送的“亮点”工作应按主次顺序由上至下排列。
第十一条 亮点应以事项为单位进行梳理,同一项赛事、活动、项目等事项的获奖、入围情况应归为一个亮点来记述。
第十二条 亮点的写作形式应按照“时间+地点+事项名称(含主办单位),获得者(或入选者)+奖励项目情况”来记述。必要时,可在该亮点的最后说明其意义和影响。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亮点要注重凝练和概括,在文字表述上做到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内容完整。
第七章 工作要求和组织纪律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亮点”工作通报活动,根据活动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创造更多更具特色的“亮点”,推动工作不断上升台阶。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年度“亮点”工作的筛选、核实和上报工作。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负起责任,对本单位上报的工作“亮点”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上报的“亮点”工作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严肃处理单位的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