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校务督察 规章制度 正文

南宁师范大学督查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时间:2019-06-20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督查工作,确保上级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学校改革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1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上级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工作作风转变,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校内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督查工作,切实发挥督查工作的作用。

第三条  学校成立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组长由分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工会部门、人事部门和审计部门等组成。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务督查办公室(以下简称督查办),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校务督查工作。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成立督查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督查工作,组长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督查联络员。

第六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

(三)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有关决定的落实情况;

(四)学校党政领导在重要会议上布置工作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学校党政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其他应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督查工作的程序:

(一)立项交办。督查事项由学校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督查办按照一事一项的原则及时登记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办结期限等,报经学校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以《督查通知单》的形式交承办单位办理, 同时填写《督查事项登记表》,以备存查。

(二)检查督办。《督查通知单》发出后,督查办应及时了解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发现、反映和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必要时可发出《督查催办通知单》。 

(三)办结审理。督查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要撰写办结报告,送督查办报校领导或转报上级交办单位审结。对不符合审结要求的事项,由督查办退回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四)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理完成后,承办单位按文书处理要求将有关督查工作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定期移交督查办。

第八条  承办单位的职责:

(一)承办单位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认真办理所承办的督查工作事项。

(二)凡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督查工作事项,承办单位应按期办结并写出书面报告交督查办;不能按时办结的,要及时向督查办说明原因。对未明确办理时限的,应视情况适时报告办理进展情况,事项办结时作书面报告。

(三)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督查工作事项,由督查办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衔接、协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向督查办书面报告。

(四)承办单位既要完成学校交办督查工作事项,同时也要主动开展好本单位的督查工作,共同推进学校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第九条  督查结果运用。

定期或不定期对校务督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和经验推广;对敷衍塞责、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督查结果作为对班子、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2020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桂 ICP备05000947号 联系电话:0771—3908690 地址:中国广西南宁市明秀东路175号 邮编:53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