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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师范大学党政印章管理规定

作者:时间:2019-06-20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使学校党政印章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保障印章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党政印章(以下称印章)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严格用印手续。印章使用管理人员选用的基本条件为:中共党员,政治条件好,保密观念强,敢于坚持原则。

第三条 学校党委印章使用由党委书记审批(已明确分工的由分管副书记审批);学校行政印章使用由校长审批(已明确分工的由其他党政分管领导审批);涉及两个及以上学校党政领导分管的工作,由有关校领导共同审批。根据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的授权,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可以对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常规事项(如一般介绍信、一般证明、一般会议决定事项等)用印行使签字批准权。

第四条 印章使用范围和程序

(一)以学校党政名义发出的各类公文,按照公文流程,经校领导签发后用印。

(二)学校与国内外单位签订协议、合同等,凭手续齐全的南宁师范大学合同审签流程(OA电子办文流程或纸质审批单)用印。

(三)以学校名义颁发或补发的各种证书、证件(包括学生证、毕业(结业)证、学位证、退休证等),由用印部门编号、造册,凭上级部门、学校批文或公布名单的通知用印;或者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盖章),提交《南宁师范大学用印申请表》(见附件1),呈相关校领导审批后用印。

(四)各部门及教职工到外单位联系工作,在校学生外出学习、实习、查资料、参观等需要开具介绍信的,经归口管理部门证明,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办理学校(党委)介绍信(见附件2)及用印。

(五)其他情况需用印章的,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盖章),提交《南宁师范大学用印申请表》,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请示相关校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

(六)在责任相对明确、易于判断且比较紧急的情况下,为提高服务效能,可由申请用印部门负责人向分管校领导请示,获得同意后,以部门来函形式说明联系分管领导情况和分管领导意见,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办理盖章。

第五条 印章的保管及用印要求

(一)印章均由办公室主任分别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经学校党委、学校授权上报、发送的各类公文、文书材料以及对外联系工作。

(二)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用印内容、落款、申请部门审核人签字等信息;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原则上不得将印章委托他人代管、代取和代用。

(三)印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用印后或不用印时应将印章及时存放安全处;印章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四)印章的使用不能脱离印章管理人员的监督。如果发现印章被滥用或盗用,应立即报告,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五)不按规定程序,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印章。

(六)用印时必须在《南宁师范大学党政印章使用登记表》(见附件3)上登记。

(七)使用学校党政领导名章须经本人签批或同意。

第六条 不予用印的情形

(一)落款与印章名称不符的;

(二)内容有涂改及字迹不清的;

(三)用不同笔迹、不同颜色书写的;

(四)空白纸、空白信笺、空白介绍信或未填写主要内容的合同、证明等材料;

(五)内容不实或仍需核实的;

(六)未履行用印程序的。

第七条 印章使用必须严格检查、登记手续,用印应一次一登记,经办人、盖章人均须在《南宁师范大学党政印章使用登记表》上登记、签名。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及审核人、申请用印事由(摘要)、用印部门经手人、盖章人等。盖章人使用印章前要检查领导批准用印的签字或相关文书材料;对用印内容进行审阅,核查材料是否齐全。对于各类证件的用印,盖章人在办理时要核对证件与名册的人数、姓名是否相符。盖章完成后,对用印申请材料进行编号归档。

第八条 使用印章要归档的材料:

(一)一般文件应保留有校领导签批的OA办文流程单打印件或纸质审批单一份;

(二)协议书、合同书应保留一份(由申请用印部门提供);

(三)毕业(结业)证、学位证、荣誉证书等各类证书要附有颁发文件或相关学校领导批准的书面材料、名册及证书的样本。对于学生证用印,需相关学院提供录取名册。

第九条 未按本规定管理、使用印章等的,按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相应部门的领导责任。因故意或过错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要赔偿学校损失,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严格控制学校党政印章、学校钢印、学校领导名章的使用范围,凡用各部门印章或有关专用章可以办理的事项,不得使用学校党政印章。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7月20日发布的《广西师范学院党政印章管理暂行规定》(桂师院党发〔2000〕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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