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保密工作 正文

南宁师范大学保密工作制度

作者:时间:2020-04-08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密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手段,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职责和应尽的义务。全校师生员工要不断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工作规章制度,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杜绝泄密事件发生。

第三条  学校保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原则,既要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又要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二章   保密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保密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党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研究部署学校保密工作;制订全校性保密规章制度;完善学校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审批学校保密工作重要事项;加强保密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下设独立行使职能的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保密办的日常管理工作。保密办设在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学校保密委员会有关保密工作的任务和要求,组织开展保密宣传以及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督促检查各单位保密工作落实情况;负责涉密文件、资料的接收、保管、传阅、使用、归档、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保密宣传教育、管理、检查等工作,机关部门由主要负责人、二级学院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同时确定一名保密员,协助学校保密办公室和本单位主管保密工作领导做好日常保密工作。

 

第三章   保密事项范围和密级

第七条  保密范围包括上级机关及有关单位发给学校的秘密文件、电传、资料等。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八条  学校工作中涉及下列事项应按照保密事项执行:

1.中央领导人来校视察及来访的高级别外宾未公开的活

动安排;

2.中央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来校讲话、报告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事项和其它规定不准扩散的重要内容;

3.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送的不宜公开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4.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暂不公开的文件材料;

5.校长办公会会议记录、党委常委会会议记录、校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记录和其它涉及重要问题的会议记录;

6.有关组织、人事、教学、财务和科研等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7.涉及学校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秘密事项;

8.涉及国防科研项目的秘密事项;

9.未公开的招生方案,相关涉密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

10.学校发展的长远规划、重要教学设施、设备的有关资料;

11.学生对教师教学情况的评议材料、教师业务档案和学生档案;

12.重要的基建图纸、资料;

13.学校节假日保卫工作的安排和布置情况;

14.全国各类考试和学校考试试题(卷)及参考答案要点;

15.学校武装部枪库情况、人防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16.有关统战工作中的秘密事项、重要的群众来信等;

17.其他需要保密的项目。

第九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为学校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
    1.审核批准本校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2.对本校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3.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自治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学校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四章   涉密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涉密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在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工作中,经常接触、知悉和掌握国家秘密事项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其掌握国家秘密重要程度划分为核心、重要和一般涉密人员。

第十三条  涉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组织人事部门应会同保密部门依据相关保密规定对拟进入涉密岗位人员进行岗前审查,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管理和检查。

第十四条  涉密人员上岗前应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法规和规定,不泄露、不传播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保障其所涉及的秘密事项的安全。

第十五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时应提前做好调整安排,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签订保密承诺书,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五章   文件、资料保密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是指记录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以下简称涉密文件)。内部件是指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不宜公开的内部资料和文件。

第十七条  学校党政涉密文件的收发、登记、传阅、保管、归档、销毁等工作,由学校保密办直接管理。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涉密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保管、传递、移交等工作。内部件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公开。

第十八条  涉密文件的制作、收发、传递、承办、借阅、复制、保管、清退、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均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  向校外传递涉密文件应通过机要传递。确因工作急需随身携带机密、秘密级文件、资料或密品时,须经保密委主任批准,方可办理登记手续;携带绝密级文件、资料时必须两人以上;不准携带涉密文件、密品出入公共场所和办理私事。

第二十条  承办涉密文件必须及时办理,工作调动或退休时,个人承办的涉密文件必须及时清退。涉密文件阅读需要在机要文件阅文室进行,阅文时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密级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准复制,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复印,复印件视同原件一样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密办负责全校密件以及内部件的销毁工作。由保密办具体组织实施,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销毁,更不得当作废品出售。涉密文件的销毁由保密办直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保密局指定的销毁工作机构统一销毁。

第二十三条  通过非公开渠道或特殊手段获得的涉密文件,其密级、保密期限和接触范围,按提供该密件的部门的要求确定,或由最初使用该密件的部门、单位确定。

 

第六章  涉外活动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项涉外活动,应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对尚未批准对外开放的部位或项目确需对外开放时,应报保密办审核,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开放。

第二十五条  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涉及到国家秘密事项时,有关业务部门应会同保密办事先拟订安全保密方案,规定保密纪律。保密办应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参加外事活动不准携带涉密文件、密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时,须经学校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保密办备案,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二十七条  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国际交流处、保密办等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提醒教育;涉密人员因私出境,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章   办公设备和网络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办公设备是指计算机及存储介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碎纸机、照相机、摄像机等具有信息存储和处理功能的设备。

第二十九条  未经加密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均不得传输、储存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文件、资料。

第三十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与互联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物理隔离,并设置开机密码、用户密码、屏幕保护密码。严禁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第三十一条  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存储涉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应同涉密文件一样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应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各单位建立网络信息发布审查机制,遵循涉密不公开、公开不涉密、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存储或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维修应以不泄露国家秘密为原则。当计算机出现故障,厂家上门维修时,保密工作人员必须在场监督。如需送出维修,必须对硬盘拆卸进行封存保管后,方可送出维修。

第三十四条  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电子载体应及时销毁,严禁将涉密办公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维修涉密计算机、制作涉密光盘、销毁涉密电子载体必须在本单位内部进行或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保密局指定单位,非定点单位不得承担上述三项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敏感资料数据信息在线传输管理,加强手机使用保密管理,严禁通过各类网络传媒、论坛,互联网电子邮箱,QQ、微博、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网盘、云盘等网络存储服务,普通手机、固定电话等谈论、处理、传输国家秘密或内部敏感资料数据信息,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第八章   宣传报道和涉密会议管理

第三十六条  拟公开宣传报道、展出的事项,主(承)办单位的领导负责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事项,除经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和学校保密办批准外,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广播、电影、电视、录像、展览等进行宣传报道。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宣传报道和展览,不得涉及绝密、机密级事项,涉及秘密事项须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查同意,才能宣传和展出。

第三十八条  召开涉密的党政及其他会议,主办单位要根据会议的涉密情况,规定与会人员范围,明确保密要求。

第三十九条  其他重要的涉密会议,主办单位会同保密部门共同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会议密件应有专人管理,会议结束时要认真清理清退。

第四十条  凡召开涉密会议,不准使用无线话筒和手机,不准使用非保密本记录涉密内容,不准将涉密内容向无关人员泄露或擅自扩大传达范围。涉密会议不得录音,如需录音,须经会议主管领导批准。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保密工作经费:

1.保密工作经费分为保密管理工作经费和专项保密工作经费。

保密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组织保密宣传、教育、培训,进行保密业务咨询,开展有关活动,购买保密工作有关办公用品、办公家具(如办公桌椅、档案柜)等。

专项保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保密工作方案的实施和保密技术防范设施、设备(如保密柜、涉密电脑、扫描复印一体机、涉密文件检查、清除工具等)的配备等。

2.保密工作经费单独列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章   奖惩

第四十二条  建立年度保密工作考评制度。将保密工作纳入部门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及教职工年度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四十三条  对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做出突出贡献以及在保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发现、发生失密、泄密事件,应立即采取补救及防范措施,将损失控制在最小,并第一时间向学校保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五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发现失密、泄密事件,应立即调查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和相关保密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及时评估泄密影响及后果,积极采取补救、防范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学校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同时追究相应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版权所有©2020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桂 ICP备05000947号 联系电话:0771—3908690 地址:中国广西南宁市明秀东路175号 邮编:53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