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为提高学校有关计划方案、制度办法、干部任免、机构成立或调整、重要事项公开等周知性公文及各类上报文的办文效率,现对校内发文办理方式规范如下:
一、不再沿用以往先经过收文办理流程由学校领导阅处,再提交发文办理流程呈学校领导签发的办文方式,今后凡拟以学校名义印发的文稿,直接提交发文办理流程即可。
二、发文文稿在提交发文办理流程前,应已经学校领导审阅并同意发文,具备了发文的充分条件。如未经学校领导审阅同意原则上不予受理,以免进入流程后反复修改。
三、发文办理流程已增设“部门会签”一栏,需要相关部门会签的发文文稿,上文单位在进入流程前应与相关部门达成共识。
四、发文文稿要按照 “提交三要素”上文,即:发文请示,请示中交代发文已经具备的条件情况,必要时需明确已经哪些单位审核;文稿正本,要规范排版,不能留有修改、标注等痕迹;相关附件(必要时),用以佐证发文具备的相关条件(如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纪要)。
五、有待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的文稿,不能进入发文办理流程,可通过收文办理流程提交学校领导审阅。
六、不需以学校名义发文的上报文稿或信息,不必进入发文办理流程,应通过收文办理流程提交学校领导审阅。
七、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南宁师范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南 宁 师 范 大 学 校长办公室 202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