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要求,进一步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支部委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支部委员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结合支部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二、会议组织
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会议由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其他委员召集并主持。
会议原则上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会议实行签到考勤制度,由专人对每次的会议进行签到考勤,会议签到考勤表应妥善保留并及时存档。
会议须安排专人使用专簿记录会议全过程,完整记录决策过程,会后如有需要应及时传达支部全体党员。会议记录应妥善保留并及时存档。
三、议事范围
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有关会议、文件和重要决定、指示精神。
学习党章党规党史和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原文。
研究制定本支部党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理论学习计划、理论学习推荐书目、工作计划和制度办法等。
研究党员大会、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活动等组织生活具体安排。
研究决定本支部大额度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的使用。
审议本支部工作总结、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党员评议结果、党员及支部评优评先推荐名单及申报材料。
研究其他党务工作事项。
四、议事决策方法
支委会议题,由提出议题的支部书记或支委就议题作简明扼要的说明。
讨论时提倡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中心突出,观点明确。
主持会议的支部书记要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或决议草案。
支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支委会决策时,应当认真考虑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时,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上报上级党组,请示裁决。
支委会议实行保密制度,未经支部书记允许不得擅自对外透露会议议决事项和外传会议资料。
五、决议的实施
支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委员要按照分工,各负其责,抓好落实。
在落实支委会决议过程中,如遇原决议不当或情况发生变化,确实不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请支委会复议。
支部纪检委员对决策执行情况,要及时或定期检查、催办和指导,保证贯彻落实。对支委会决策拒不执行或无特殊原因未付诸实施的,应追究责任。
六、附则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战部党支部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