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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师范大学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20-04-08点击数:

一、保密委员会工作职责

学校设立保密委员会。保密委员会在校党委领导下,主管全校保密工作。保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由相关职能部门、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校保密委员会每年召开1至2次全体会议,研究、部署学校的保密工作。全体会议由保密委员会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遇到重要事项需要研究可随时召开会议。

(一)保密委员会职责

1. 贯彻落实党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

2. 对学校保密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和总结。

3. 组织制定完善全校性保密规章制度。

4.分析学校保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学校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5.督促、指导和检查学校各单位的保密工作。

6.开展保密教育宣传工作,组织对涉密人员的业务培训。

7.完善学校保密防护措施。

8.审批学校保密工作重要事项。

9.查处违反保密法规所造成的失密、泄密事件。

10.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保密工作情况,提出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1.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保密工作。

(二)保密委员会主任职责

1.对学校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组织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将保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3.听取保密工作情况汇报,全面了解保密工作情况,及时解决保密工作的重大问题。

4.组织建立和落实学校保密工作责任。

5.为保密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三)保密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1.对学校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贯彻执行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组织开展保密工作。

3.督促检查保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消除隐患,防范泄密事件的发生。

4.协调处理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

5.督促保密工作部门切实履行职责。

(四)保密委员会委员职责

1.对其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落实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做到业务工作与保密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

4.解决分管工作中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

二、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学校保密委员会下设保密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保密办设在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是校保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保密办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保密秘书两人,具体负责学校日常保密工作。

1.负责贯彻落实学校保密委员会有关保密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2.建立健全学校保密工作规章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各项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执行;发生失、泄密事件及时向校保密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查处意见。

3.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保密宣传教育,做好涉密岗位人员上岗、在岗、离岗的保密教育和培训。

4.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涉密载体的定密和密级变更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密人员出、入国(境)及有关学术论著的发表、交流进行保密审核审批。

6.加强保密技术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密的技术防范和管理工作。

7.负责涉密文件、资料的接收、保管、传阅、使用、归档、销毁等工作

8.对涉密载体进行规范管理,做好涉密载体的登记、编号、交接、归档、销毁等工作。

9.向校保密委员会报告保密工作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10.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

 

三、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各单位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保密宣传教育、管理、检查等工作,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同时确定一名保密员,协助学校保密办公室和本单位主管保密工作领导做好日常保密工作

(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本单位主管业务范围内保密制度的制定、修改。

2.本单位主管业务范围内涉密人员的管理。

3.本单位主管业务范围内涉密文件、项目、成果及资料的管理。

4.本单位主管业务范围内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管理。

5.本单位主管业务范围内用计算机及其存储介质的管理。

6.本单位主管业务范围内保密工作的日常管理。

7.配合校保密办做好对本单位主管业务范围内保密工作监督和检查。

(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1.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自觉遵守保密法规制度。

2.负责组织本单位教职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上级关于保密工作的规定和指示精神,做好日常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3.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保密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4.对本单位、本部门形成的属内控范围的科研课题、改革项目、论文及资料等进行审查,提出保密意见,按归口管理原则,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批。

5.坚持按规定进行保密检查,并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保密办公室汇报。

6.负责做好本单位日常保密工作,尤其要做好重大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的保密工作,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四、机要文件管理人员职责

第一条  机要文件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管理好机要文件及党内涉密刊物,认真做好登记、传阅、借阅、清退工作,确保机要文件的安全。

第二条  机要文件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纪律,认真执行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做到:

1.不在闲谈、电话和私人通信中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事项。

2.不向自己的家属亲友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3.不将机要文件私自带出办公室或给无关人员阅读。

4.不私自销毁秘密文件。

5.不擅自翻印、复制、摘记和抄录秘密文件内容。不擅自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引用秘密文件材料。

6.保持高度警惕,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保密和安全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条  机要文件管理人员调换时,必须如数清点机要文件,做好移交工作,办理移交手续。

 

五、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定密工作,各有关单位要依照本规定,以及国家保密局下发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定密规定》),对照《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教育保密范围》),对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及工作秘密事项进行确定密级和标明密级、保密期限的工作。

第二条  凡是以文字、符号、图形、声像等形式记载国家秘密内容的文件、资料、书刊、数据、图表、录音带、光盘、软盘以及实物形态的产品、样品、设备等物件、物品,均应履行定密程序。

第三条  定密工作程序及要求

1.各单位对在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首先由承办人(即:密级文件和资料、报告的拟稿人、调查人、记录人等)根据《保密范围》的规定,对照《教育保密范围》,拟定密级,并依照《定密规定》确定保密期限,标出密件标志。

2.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对定密文件、资料、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定密的合理性。

3.学校保密委员会对所定密级进行复核。

4.分管保密工作的校领导审定签发。

5.各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及时确定密级,最多不超过十天。

6.各单位应当对已确定的密级事项建立登记制度。

第四条  书面密件的表示形式

凡需定密的书面材料、文件,均在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或解密时间或解密条件。国家秘密的标识为“ê”,“ê”前标密级,“ê”后标保密期限或解密时间或解密条件(如机密ê3年、秘密ê2019年12月1日)。

第五条  密级的变更和解密

1.密级的变更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确定密级的部门及时变更:

(1)该国家秘密事项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

(2)因工作需要,原接触范围需作很大改变的。

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变更密级。

2.解密

对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情况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确定密级的部门及时解密:

(1)该事项公开后无损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2)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

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解密。

(3)变更密级或者决定解密的具体操作程序与定密工作程序相同。

(4)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解密后,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及时在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上标明;不能标明的,应及时将变更密级或解密的决定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

第六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确定实行工作责任制

1.学校保密委员会对定密工作负责,负责组织制定定密工作制度,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学校的定密工作,并接受上级机关和有关保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落实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的分管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具体承办、审核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3.定密责任人必须严格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及时、准确、规范地做好定密工作。发现错定、漏定,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及时纠正。

4.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有关定密的法规和程序,使有关人员熟练掌握定密工作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国家秘密事项实行年报制度。有关单位应在每年二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产生的定密工作情况报学校党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便汇总上报自治区国家保密局。

第八条  在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确定和密级变更、解密工作中,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的“不明确事项”、“有争议事项”应当依照《保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以及《保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工作失职不定密或错定、漏定造成泄密的,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各部门在工作中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工作秘密等内部事项,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文件保密规定

第一条  一切文件收入和发出必须登记在册,不允许任何人不经登记擅自带走文件。

第二条  凡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原则上不能复印,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须严格遵照区、市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条  复印后的密级文件、资料必须严格登记,按原件的同等要求严格管理。

第四条  党、政会议记录须经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方能查阅。

第五条  绝密级文件、资料等,必须严格执行上级规定,定期回收、上缴,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每年清理一次文件、资料,清理时必须履行登记审批手续。

 

七、档案工作保密规定

第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政治警惕和保密观念,做好档案保密工作。

第二条 入库档案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档案资料,应确定密级,并严格按规定管理。

第三条 入库档案的密级划定、变更和解除,应由档案产生部门、档案馆和学校保密委员会共同研究,经一定程序审批和确定。

第四条 确定、变更和解除密级的决定,要通知档案形成部门。属于国家密级的档案要另行组卷,案卷封皮上要有明确标识,存放条件要符合保密要求,要有安全措施。

第五条 档案库房是存放档案的重要场所,实行专人管理。未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非库房管理人员严禁入内。严格库房进入登记手续。

第六条 档案馆存放数字化档案的服务器不得接入校园网以外的互联网。工作人员的计算机不得存储、处理、发送涉密档案信息。

第七条 查阅、摘录、复制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档案馆负责人与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涉及未公开的技术问题,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本人同意,必要时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查批准。需要利用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国家秘密的档案,须经学校保密工作部门批准。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查阅档案制度,认真履行档案接收、查阅、借阅、归还验收、注销登记等手续,不得随意简化手续和扩大借阅范围,不得擅自借阅、赠阅、复制档案。

第九条 接待借阅、查阅档案人员一律在查档室进行,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档案带出档案室。

第十条 工作人员和查阅、摘抄保密档案的人员要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扩散传播,不得随意在文稿中引用,严禁将涉密档案内容在互联网上公布。外单位及个人利用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和合法身份证,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查阅,只限于查阅所需内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谈论档案的内容,不得在私人交往、电话、通信和网络中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应妥善处理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和废纸。销毁档案材料,要逐件登记造册,经档案鉴定小组审查,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专人送到指定的销毁机构统一销毁。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发现失、泄密事件,及时上报,严肃查处。

 

八、秘密文件阅读范围及管理规定

(一)阅读范围

第一条  省军级文件原则上只限学校党委书记、校长阅读,涉及具体工作的副书记、副校长也可阅读。

第二条  地师级文件只限校级领导阅读。

第三条  县团级文件供副处级以上领导(包括享受副处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阅读。

第四条  除纯属党内问题文件外,党外人士原则上可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员干部阅读同级文件。

第五条  如文件已明确规定了阅读、传达范围的,应按照文件规定进行阅读及传达。

(二)管理规定

第六条  凡属国家秘密范围的文件,本校产生的,要严格按确定的知悉范围控制发放份数;上级发来的秘密文件,由党委办公室机要人员签收、登记、分发,非机要人员不得拆封秘密文件;校领导或各部门直接收到或开会带回的秘密文件,应及时送机要人员登记,然后再履行文件办理程序。

第七条  收件人在签收秘密文件时,要依据收文通知单对信封上的收(发)件单位、封皮号、装封是否严密以及文件份数进行严格的核对、检查。

第八条  机要人员在签收秘密文件进行登记后,先送办公室主任签署拟办意见,再分送有关领导阅批,然后按领导指示意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领导到阅文室阅处,不得积压。

第九条  阅文采取送阅(限校领导)和到阅文室集中阅读的办法。送阅文件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一律采取直传方式,不得横传,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人员扩散。

第十条  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校领导批准不得复印、摘抄带有密级的文件。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借用的秘密文件(含复印件)在阅处后必须及时退回机要室,秘密文件(含复印件)在阅办后,机要人员应及时清理,存档或清退。

 

九、科技保密规定

第一条  科学技术的保密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要求。

第二条  凡属保密的项目、技术,如需对外合作、交流、转让或推广,应按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工作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  凡含有保密内容的科技科研产品、设备、资料、著作,必须登记在册,严密管理。

第四条  未经办理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公开或泄露任何科技秘密。

第五条  凡属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和产品,必须专人保管,严格管理。

 

十、通信通讯保密规定

第一条  严格执行密级文件、资料等的传递保密制度,必须专人负责,并要履行签发签收手续。

第二条  机要通讯员传递文件时,不得进入公共场所。

第三条  传递机密级以上文件、资料时,必须用专人专车接送。如传递绝密级文件、资料的,必须加派一人伴送。

第四条  不得用手机、传真、明码电报、电子邮件、QQ等即时通信通讯工具传送密级文件的内容,也不得密电明复。

 

十一、手机使用保密守则

第一条  不得在手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条  不得在手机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第三条  不得将手机连接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或者载体;

第四条  不得在手机上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手机电话号码等敏感信息;

第五条  不得在涉密公务活动中开启和使用手机位置服务功能;

第六条  在申请手机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者开通其他功能时,不得填写禁止公开的涉密单位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第七条  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电信管理部门进网许可的手机;

第八条  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境外人员赠送的手机;

第九条  不得将手机带入保密要害部位、涉密会议和活动场所;

第十条  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使用手机;

第十一条  不得在使用涉密信息设备的场所使用手机进行视频通话、拍照、上网、录音和录像;

第十二条  不得使用商用加密手机谈论以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十二、网络保密规定

为了加强对校园网的安全与保密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充分发挥校园网络的作用,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计算机网络环境,支持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我校校园网区域内(包括拨号上网、专线接入和局域网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网络信息中心主管我校校园网络系统安全保密工作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安全、公安和保密等部门规定的职责范围,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利用校园网络系统泄露国家机密,不得危害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

(二)安全管理

第四条  我校各单位(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学校规定和其它有关规定。

第五条  校园网络系统使用单位(部门)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实施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同时指定一名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相应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第六条  我校校园网将建立并执行有关安全保密规定:

1.安全保密管理责任规定。明确每个岗位和每个工作人员的安全保密管理职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

2.安全保护规定。保障信息安全,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设施(含网络)和运行环境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正常发挥。

3.安全操作规定。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操作权限和安全操作规程。

4.安全保密检查规定。经常检查校园网络系统安全状况,特别是网络内存储的信息,防止涉密文件和其他需要保密的内容进入网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条  涉密信息禁止保存在连接外网的计算机中,禁止网络传输,移动存储介质要由相关责任人严格保管,除需存档和必须保留的副本外,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样品、纸张等必须立即销毁,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八条  涉及国家机密、保密科学技术等领域以及重要部门的要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应重点加强安全保密管理和保卫工作。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凡通过校园网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接入校园网。网络终端的维护人不得擅自更改终端的地址。

第十条  我校网络系统用于支持办公、教学和科研工作,不得使用网络资源为个人开展对外联系。用户在使用网络过程中不得泄露我校有密级分等的科研课题信息和其它危害我校利益的信息。

第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国际联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工作。严禁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际秘密和妨害社会治安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  进行计算机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或防治技术培训,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严禁非法制作、出版、复制、传播和销售计算机有害数据以及含有计算机有害数据的媒体和资料。

第十四条  如发现有违反我校网络安全和保密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以冻结网络使用账号等处罚,情节严重者(造成秘密泄露并给国家、学校带来损失)将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如有发现违规行为,我校用户有义务向学校保密办和网络信息中心及时报告。

(三)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  我校网络信息中心对我校校园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工作须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进行安全检查、监督整改安全隐患;

2.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3.审定安全保护等级,确定要害计算机信息系统;

4.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安全监督;

5.履行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保密办和网络信息中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情况和资料。

 

十三、涉密计算机保密规定

第一条  涉密计算机的保密管理遵循“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制度,分清职责,分级管理,逐级落实。

第二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对全校涉密计算机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培训涉密计算机管理人员,查处相关泄密案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涉密计算机的保密管理负有领导责任。

第三条  我校涉密计算机是指涉及处理或存储国家秘密及工作秘密的计算机。

第四条  凡涉及拟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及工作秘密的计算机必须进行申报、登记,并经校保密委员会审定。凡未进行申报登记的计算机均属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计算机严禁存储、处理、发布、传递国家秘密信息及工作秘密信息。

第五条  申报登记涉密计算机,由计算机的主要使用人申请,经该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保密委员会审定。校保密委员会对确定的涉密计算机发放统一编制的涉密计算机编号和密级标识,建立台账。

第六条  涉密计算机的密级,按照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

第七条  涉密计算机变更为非涉密计算机,由变更单位进行变更申请,按照涉密计算机申报登记程序报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对申请变更的涉密计算机进行检查,确认计算机内不包含任何形式的国家秘密信息后,批准变更,并注销其涉密计算机编号。

第九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与非涉密计算机网络实行物理隔离,禁止以任何形式接入任何非涉密计算机网络。

第十条  涉密计算机要专机专用,在使用、管理、维护等方面要严格区别于非涉密计算机,禁止混用、乱用。

第十一条  涉密计算机的编号及密级要按照学校的要求,统一粘贴于计算机主机和显示器正面左上角的位置。

第十二条  在涉密计算机中产生存储的各类涉密文档、图表、图形(多维图形)、数据等,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第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应安装杀毒软件并及时离线升级,定期对系统进行病毒清除;应保证无毒使用有密级标识的光盘、软盘及其他移动存储介质。

第十四条  涉密计算机要按照国家保密局有关规定设置密码。处理秘密级以上信息,口令长度不得少于8个字符,更换周期不得长于一个月。

第十五条  涉密计算机待机时应使用屏幕保护措施,在恢复使用时应有身份识别机制。

第十六条  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任何与工作无关的程序。

第十七条  涉密计算机的维修应在自治区保密局认定的定点单位进行,确保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八条  涉密计算机的报废,要首先办理涉密计算机的变更手续,经批准变更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九条  放置涉密计算机的场所要减少无关人员进入,要采取严格的防盗措施,防止涉密计算机丢失。

第二十条  涉密计算机及与之相连的打印机等设备使用时,必须使用安全的插座供电。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涉密计算机保密规章制度,完善各项保密防范措施,加强涉密计算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定期对涉密计算机的使用、保管情况进行安全保密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第二十二条  校保密委员会每年要对各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或执行不力的单位要进行通报,责令其进行整改,对造成泄密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十四、保密机要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维护党和国家机密的安全。

第二条  严格管理密级文件材料。涉密件的交接需严格履行登记、签收手续。送阅的机密文件下班前必须收回机要室。

第三条  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文件的收集、登记,分发传阅和保管工作,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要求,有权拒绝办理。

第四条  复印秘密级以上文件,需请示分管保密工作的校领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并将复印件按原件要求管理,严禁私自复印和滥印文件,并按密级和规定的知密范围进行传阅和传达。

第五条  定期检查清理文件,做到传阅文件不积压,不出错漏,不丢失。

第六条  秘密文件、工作笔记本不得携带出办公室,不得使用传真,取密件应专车、专人,不得将密件带到公共场所。

第七条  遵照“保守机密,慎重又慎重”的原则,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问的秘密不问;不该看的秘密不看;不在私人通信、电话和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及内部事项。

第八条  秘密文件的销毁,必须经过分管校领导批准,履行登记手续,统一送到区保密局指定场所销毁。

第九条  禁止吸烟或带入火种,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出入机要室。

第十条  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和上报;发现失密、泄密情况,应及时报告分管校领导并协助校保密委员会做好应对工作。

 

十五、试卷保密室使用规定

第一条  学校试卷保密室的管理使用部门:人事处、研究生院、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等相关部门。

第二条  教务处负责试卷保密室的建设及接受上级的评估工作,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钥匙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保卫处负责试卷保密室的技防、人防、物防等的监控,配合使用部门加强安全管理。

第四条  管理使用部门应在每次考试试卷进入试卷保密室前,确定一名试卷保密负责人全面做好试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密、保卫工作。协同保卫处负责人做好试卷进入前的安全与通讯检查,按《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要求落实值班巡逻人员4人以上(本校正式在职在编人员和公安、武警人员,不含使用部门的试卷保密负责人),制定值班人员值班安排表,并张贴在试卷保密室。

第五条  使用部门应当选派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的职工担任值守人员。

第六条  使用部门未按《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要求安排值班人员,严禁考试试卷进入学校试卷保密室。

第七条  考试试卷进入试卷保密室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将监控设备调至主监控屏,并保证监控设备一直处于工作状态,确保试卷安全。监控录像资料要完整保存,应当保存到考试结束半年,可以随时上报或者提供上级考试机构抽查。

第八条  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值班人员24小时昼夜值守,实时监控试卷保密室的情况,明确职责,不准擅离岗位,做好值班日志记录。

第九条  考试期间,外围巡逻人员每半小时对试卷保密室周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好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

第十条  由使用部门与保卫处人员成立联合检查组,每天对试卷保密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试卷保密室外屋钥匙和内屋钥匙由继续教育学院指定专人(2人)分别掌管,试卷保密柜密码由使用部门指定专人(2人)分别掌管一部分。进入内屋和打开试卷保密柜务必由4名掌管钥匙、密码人员同时在场才能开启。

第十二条  禁止将试卷保密室和试卷保密柜钥匙(密码)转交他人或者互相代管,禁止泄露密码,严禁复制钥匙。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进入试卷保密室一律要佩戴考试使用部门核发的“试卷保密室准入证”。

第十四条  使用部门负责试卷、答卷的接收,安全保管保密,发放工作。应当当面清点试卷、答卷数量,核实科目,检查外包装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立即入室入柜。内屋防盗门、试卷保密柜须用封条粘贴。履行交接手续,填写接收和发放记录。

第十五条  对漏封、破损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考试的试卷,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须报告自治区教育考试机构有关负责人。经批准后,指定专人(2人以上)进行技术处理,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对接触外漏试题内容的人员应当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使用部门的试卷保密负责人和试卷保密管理、值班巡逻人员不执行本规定,发生试卷泄密、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故的,追究其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试卷保密室“专室专用”,严禁堆放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考试结束后,使用部门要做好室内清理,清洗好值班床上用品,归还试卷保密室。

 

十六、试卷保密室值班人员守则

第一条  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第二条  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的务必回避试卷保密室值班。

第三条  试卷启用前,不准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拆阅试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不准将试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带出试卷保密室。不准改动考生答卷。

第四条  不准向外谈论试卷保密情况。工作人员进入试卷保密室一律要佩戴试卷保密室使用部门核发的“试卷保密室准入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试卷保密室。

第五条  要确保试卷安全无被盗、无损毁,防盗,防火,防潮,防鼠。

第六条  试卷保管期间,必须按规定值班,实时视频监控试卷保密室内屋的情况,每班4名值班人员(含外围巡逻),任何情况下试卷保密室内值班不得少于3名值班人员。

第七条  做好交、接班记录。双方要完整登记好交、接班后,交班人员才能离开,值班人员签名不准代签,签名要和值班人员排班表姓名一致。

第八条  值班期间严禁会客、吸烟、饮酒、文娱活动、私自使用电话。

第九条  要严格履行接收和发放试卷手续,拒绝代领试卷。

第十条  按规定做好试卷保密室值班记录,做好试卷保密室进出人员的登记。

第十一条  试卷保管期间,教育考试机构随时对试卷保密室进行检查(现场或电话),值班人员要如实汇报试卷的安全保密、值班情况,同时报告使用部门负责人检查的情况。

第十二条  试卷保管期间,如果发生泄密或丢失等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学校分管领导,同时采取措施防止扩散,保护现场。并迅速逐级上报自治区教育考试机构、公安和安全保密部门。

 

十七、涉密载体销毁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和工作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视频、音频等方式记载、存储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及半导体介质等各类物品。

第二条  涉密载体的销毁范围:

1.日常工作中不再使用的涉密文件、资料;

2.淘汰、报废或按照规定不得继续使用的处理过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复印机等通信和办公设备;

3.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清退的文件、资料;

4.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离岗(离退休、调离、辞职、辞退等)时清退的秘密文件、资料;

5.单位、部门在撤并、搬迁过程中需要销毁的涉密文件、资料;

6.已经解密但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

7.经批准可复制使用的涉密文件、资料的复制品;

8.其他需要销毁的涉密载体。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对本部门需要销毁的涉密载体进行认真清点、登记,上交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并统一存放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专门场所,待集中销毁。

第四条  禁止未经批准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禁止非法捐赠或转送国家秘密载体;禁止将国家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禁止将国家秘密载体送销毁工作机构或指定的承销单位以外的单位销毁。

第五条  需要销毁的国家秘密载体,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派专人到上级保密机关指定的承销单位进行集中销毁;对学校工作中产生的工作秘密载体,按上级要求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可自行销毁,但必须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确保涉密信息无法还原。

第六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涉密载体流失、失控,泄漏国家秘密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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