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学院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我校党委和行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是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商量学校工作的会议。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一般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校长召集或主持。
第四条 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总会计师参加党政联席会,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由党委书记与校长商定。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与校长商定提出,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也可向书记、校长提出需要沟通的重要问题的建议。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的议题包括: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指示、决定的意见。
(二)学校的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等重要问题。
(三)学校党群、教学、科研、人事、外事、学生、后勤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需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共同磋商的各班子成员所主管、分管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五)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七条 各类议题在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之前应组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对需要与会人员熟悉情况、征求意见的议题,应提前分发有关材料。
第八条 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议题的提出人报告情况或方案,然后展开讨论,最后由会议主持人作出结论。报告情况应简明扼要,发表意见要明确具体,讨论时要围绕中心。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原则上每学期(原来为每月)召开1次。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临时召开。
第十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的人员向其通报会议的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的会务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包括收集议题、拟制议题、制发通知、准备会议有关材料、做好会议记录等。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