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党委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健全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工作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南宁师范大学章程》等政策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全委会的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1.审议党代会方案和换届方案,讨论审定校党委、纪委工作报告。
2.选举校党委常委和党委书记、副书记,通过校纪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
3.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
4.定期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研究审定常委会提交由全委会讨论的事项。
5.定期听取和审议纪委工作报告,决定纪委提交全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6.其他需要全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四条 全委会议题由常委会确定。
第五条 提交党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会前应做好充分准备。根据会议需要,有关部门应提供相关材料,由校党委办公室汇总审核。一般提前2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通知与会人员。
第六条 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充分讨论,为维护全委会的严肃性,保障会议效率,与会人员应按规定的议题议事,一般不得随意增加议题。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七条 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由校党委书记主持。每年至少召开1次,如有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第八条 全委会由全体校党委委员组成,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非党员的校级领导可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民主党派、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党代表、教代会代表及其他必要人员列席会议。
第九条 校党委办公室负责全委会的会务工作。
第五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条 全委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议事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是主持人或由主持人指定的委员就议题作简要汇报,列席会议人员可作必要的说明;二是参加会议的成员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三是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四是到会委员进行表决。全委会通过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一条 全委会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表决。表决事项时,可根据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十二条 全委会讨论的问题、表决的事项和通过的决议,由校党委办公室记录在案,以会议纪要、文件或其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六章 落实和督办
第十三条 对于因故缺席的党委委员,会议主持人可委托有关党委委员或党委办公室主任通报议事情况和结果。
第十四条 全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事项,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有关事项要明确承办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由党委办公室协助分管校领导进行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向党委书记和全体委员报告。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全委会复议。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全委会讨论决定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应回避。
第十六条 党委委员应从时间和精力上保证会议顺利进行。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的党委委员,须提前向主持人请假,对议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遵守保密制度,对于会议内容,除经授权传达或对外公布外,与会人员不得私自传播或泄露,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