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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师范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作者:时间:2020-04-08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措施》(厅发〔2019〕113号)和《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桂教工委组〔2019〕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共南宁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握学校发展方向,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校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章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第三条  学校党委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全面领导学校的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和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带领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中的“三重一大”事项。讨论决定学校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优秀年轻干部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德树人全过程。履行好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宣传文化网络阵地建设,强化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和网络管理,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建设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地方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建设担当为要、实干为本、发展为重、奋斗为荣的领导班子。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健全基层党建一级抓一级工作机制。

(九)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支持学校纪委落实监督责任,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持之以恒推进正风反腐。加强党性党风教育,严明党的纪律,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坚决反对和纠正“四风”,推进作风建设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定期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通报情况,听取意见。积极发现和培养党外人士代表。建立校院党政领导联系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制度。

(十一)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科协、社科联、研究生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六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学校党委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班子成员的监督。

第七条  学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切实履行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八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学院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学院党政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学院要通过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章  校长的主要职责

第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落实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加强学科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组织开展招生、就业工作和学生教育管理服务。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工作和附属单位管理等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和决定,向学校党委报告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其他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一岗双责”。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凡属学校工作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均需提交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或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学校完善会议制度和议事决策规则,科学制订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和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等制度。

(一)党委全委会

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全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常委会决定。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会议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应坚持一事一议。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二)党委常委会

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一般每月召开3次。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其他常委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三)校长办公会

校长办公会是研究和决策学校重要行政事项、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定的机构。原则上1-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办公会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办公会应广泛听取包括列席人员在内的与会人员意见,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四)书记办公会

书记办公会是党委书记、副书记集体研究党务日常工作的会议。书记办公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协调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议事范围主要有: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确定的重要事项、重要工作;研究提出需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议题;听取党委职能部门和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工作汇报;交流学校日常党务工作情况。

书记办公会的出席人员为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讨论有关问题时,如有必要可以请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列席。听取有关问题汇报时,党委有关部门或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列席会议。书记办公会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及召开时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决策机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对于行政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全委会、常委会决策前应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进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党委书记、校长末位表态制度。实行学校纪委副书记列席全委会、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制度。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并征求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六章  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和物资采购。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领导班子成员定期沟通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 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

第十六条  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领导干部要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并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十七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 要作用。

第十八条  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以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问题解决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在领导班子能力建设中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学校领导干部应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条  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学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院长办公会等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教育,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逐级工作报告制度。常委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分管工作组织实施情况,副校长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分管工作组织实施情况。校长定期向党委报告贯彻执行党委(常委)会议决策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行政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任期述职述廉、年度工作总结中报告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情况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学校党委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党委书记每年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等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中共南宁师范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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