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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师范大学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时间:2020-04-08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决策的制度,进一步规范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南宁师范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的决策制度,是指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依照有关规定,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以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形式进行集体决策。

第三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把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要位置,贯彻于决策全过程。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定不移落实好中央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的决策部署。

(二)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三严三实”要求,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精神与学校实际紧密结合起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创造性地进行决策,使各项政策和部署符合教育规律、符合发展要求、符合师生愿望。

(三)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尊重师生员工主体地位,发挥师生员工首创精神,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集中师生员工智慧,始终把师生员工利益放在第一位,凡是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师生员工意见。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充分落实学术委员会等学术机构的决策咨询、审议评定等重要职权;充分发挥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研代会的主动参与、民主监督重要作用。

(五)坚持依法依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有关政策,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二章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一)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会议、文件精神及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学校办学方针、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的制定和调整,学校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以及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学校办学规模、学科设置和专业设置规划、年度招生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四)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全校性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

(五)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撤销与调整及其人员编制、干部职数的确定和调整。

(六)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和奖励;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七)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重大专项经费预算的确定和调整,以及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和银行贷款计划。

(八)基础设施、大型仪器设备等重要资产和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和处置;校办产业的开发、产权变更、资产重组以及涉及面广的校办企业关、停、并、转;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九)国内外重大合作和交流事项。

(十)校级奖惩事项的评定,校级及以上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推荐人选的确定。

(十一)校园安全稳定、保密工作、学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责任事故、突发事件、法律纠纷的处理。

(十二)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或推荐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安排。

(一)学校党政部门、学校、直属单位等内部组织机构和校级及校级以上科研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以及享受副处级及以上相应待遇人员的任免或推荐;六级及以上职员的晋升或推荐。

(二)国家和自治区各类人才计划候选人的推荐;重要的人才引进和学科带头人的招聘录用。

(三)校级后备干部、校外重要机构任职人选(含驻外干部)、党代会代表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类候选人的推荐。

(四)校办全资企业决策层(含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组成人选的提名、合资或股份制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推荐;独立学院校方董事、院长、常务副院长的推荐及党委书记的任免。

(五)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涉及学校整体工作各类委员会的负责人和组成人员的确定。

(六)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和重要机构负责人的推荐。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或自治区投资的各类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学科建设项目的规划审定。

(二)国(境)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三)大宗物资、重要设备和服务采购项目,土地、房屋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

(四)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不动产购置项目等。

(五)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六)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方能调动的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

(一)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

(三)重大捐赠项目;50万元及以上受赠的大额资金及物资的使用方案。

(四)用于学校事业发展的5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融资项目。

(五)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集体决策机制和议事规则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当深入进行调研和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见。

(一)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询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二)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要求,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和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决策之前,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审议或通过。

(三)由学术委员会审议或决定的重大学术事项,应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决定。

(四)对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需经学校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决策前应提交相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应当按照《南宁师范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南宁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策,除非特殊情况,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除紧急情况外,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重要事项,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按程序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予以追认。

第十条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议成员到会。

学校纪委负责人列席学校党委常委会,学校监察室主任列席校长办公会,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列席人员可对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表达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正职负责人作末位表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并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二条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应对决策建议逐项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口头表决时,赞成什么、支持什么、反对什么,态度应鲜明。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才能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分管领导应及时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并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涉及本人或近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三重一大”事项公正决策情形的,相关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学校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内容;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要求,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自治区教育厅党组报告。

第十七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没有特别理由,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和工作实际,制订本单位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并报送校党委和校纪委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商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进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师范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修订)》(桂师院党发〔2014〕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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